通辽考区各位考生:大家好!
欢迎大家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党政群机关(参公单位)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度集中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度面向“优秀嘎查村(社区)党组织书记”考试录用公务员考试通辽考区的笔试。为严肃考风考纪,净化考试环境,保障广大守法诚信考生合法权益,确保考试组织管理和服务考生安全、规范、有序。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请认真学习并充分理解此次考试《简章》及《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的相关内容,并严格执行。
二、请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见附件1)和《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节选)》(见附件2)的相关内容,并严格执行。
三、不要自己设计作弊,更不要参与高科技有组织作弊,因为考试过程中的人防、技防体系非常完善,考试作弊行为被发现后,特别是参与高科技有组织作弊行为属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而考生也会因作弊行为在自己的人生履历中留下不诚信的不良记录。相信各位考生一定能算清这笔人生的诚信得失账,守法诚信考试,切忌因小失大。
四、正告觊觎此次考试的作弊团伙及成员,公务员考试是国家法律规定的考试,根据《刑(九)修正案》规定,一旦涉嫌考试作弊,将面临多个相关法律的惩罚,所以不要利令智昏,不要胆大妄为,不要蠢蠢欲动,不要以身试法。通辽考区已经形成了由组织、人社、教育、公安、网安、网信、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共同建立的场内场外、线上线下、人防技防为一体的打击高科技有组织作弊行为工作体系,手段丰富、机制完善、体系健全、打击有力。(附件3:公务员考试警示案例)
五、温馨提示:一是请各位考生按《准考证》要求携带证件参加考试,考前一天准备好,考试当天出发前再次确认,途中要保管好,避免丟失。二是考前一天要熟悉考点学校位置,特别是考点学校名称相近的(如:通辽第一中学和通辽新城第一中学;通辽市实验小学、通辽市科尔沁区实验小学和通辽实验中学;通辽市科尔沁实验初中和通辽市科尔沁实验高级中学;通辽市蒙古族学校和通辽蒙古族中学;通辽第二中学南校区和通辽第二中学北校区;通辽市科尔沁实验高级中学和通辽实验中学),要仔细辨别、确认,以免考试当天走错考点,影响考试。另外,考点学校有一个以上入口的,熟悉考点时,要确认考试当天的考生入场通道位置。三是在确认自己的考点后,考试当天还要仔细确认自己的考场和座位号,以免进错考场、坐错座位。四是要充分了解规定携带的文具,考前仔细检查,不多带,不少带。五是涉及考务费减免的考生,如考试当天缺考,考务费将不予减免。
以上告知,望各位考生充分了解,并认真执行。
祝大家考试顺利!在通辽期间安全、顺利!
通辽市人事考试中心
2024年3月8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附件2:
《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节选)
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四)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二)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五)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作答内容雷同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附件3:
公务员考试警示案例
2016年4月15日,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考试前夕,江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了近几年各类人事考试中发现的考生违纪违规行为,该局希望考生引以为戒,诚信应考。
案件一:手机互发答案
在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中,考生吴某及妻子张某串通使用手机短信互相发送答案被监考人员发现。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给予昊某、张某“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案件二:超时答题
在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中,考生陈某等5人在《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考试结束铃声响后继续做题(填涂答题卡),经监考人员警告后仍继续作答。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款,给予陈某等5人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案件三:将手机携带入座
考生谢某等3人在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中,没有按监考老师要求将手机放在指定位置,将手机关机后携带进人座位,考试期间被监考人员发现。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给予谢某等3人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考生梁某在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申论》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发现其将相关资料放在考座上,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法》第六条第一款给予梁某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