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即将到来的公安专业科目考试中,我们将会遇到一系列行政执法问题,其中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是各位考生必须了解并能够准确区分的重要知识点,请看成公教育带来“2025年事业单位公基考点|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执行 | |
概念 |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
特征 | (1)预防性和制止性。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或扩大; | (1)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组织不同,行正强制执行的主体除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组织外,还包括法院。 |
(2)临时性和中间性。行政强制措施常常是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前奏和准备: | (2)行政强制执行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前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负义务是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动履行义务,则不产生强制执行问题。 | |
(3)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组织 | (3)行政强制执行目的在于以强制的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即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内容。 | |
种类 |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
设定 | (1)法律的设定权限。行政强制措施一般由法律设定。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限。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限。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两项行政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