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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事业单位公基考点|如何区分赔偿和补偿

2025-03-06 09:31:08 | 编辑 manager

  在公安专业科目考试里,赔偿与补偿相关题目频繁出现,但不少考生难以清晰区分二者关系。为助力大家复习备考,今天成公教育小编就对公安专业科目中涉及赔偿、补偿的内容进行系统梳理,大家一定要牢记文中常考要点。

  一、赔偿与补偿的主要区别

  1.主观过错方面:补偿并不考量主观过错情况,而赔偿则着重强调过错以及违法责任。

  2.单向或双向性:补偿具有单向性,是给予受害方的;与之不同,赔偿具有双向性,即过错方或违法方需向受害方进行赔偿。

  3.法律性质:补偿的核心在于对受害方予以弥补;赔偿则更侧重于对过错方进行惩罚

  4.发生基础:赔偿由过错方的违法行为所引发,以违法作为前提条件;补偿则是由合法行为引起,并非以违法为前提。

  简而言之,赔偿和补偿最关键的辨别准则是:行为合法的情形下适用补偿,行为违法的情形则适用赔偿。只要牢记这一原则,绝大多数与赔偿、补偿相关的问题都能迎刃而解 。

  二、常考的赔偿、补偿法条依据

  为方便同学们记忆,小编把常考的赔偿、补偿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梳理如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在考试中,这部分内容常被考到,大家要格外留意这里适用的是 “赔偿”。这一规定与常见的一般性原则不同,属于特殊情况,所以需要大家特别进行记忆,千万别混淆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4.《人民警察警械和武器使用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5.《人民警察警械和武器使用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需要,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履行反恐怖主义职责的紧急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因执行紧急任务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享受通行便利。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试题练习】(多选)公安赔偿制度是国家赔偿制度的组成部分。公安赔偿制度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督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下列情形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公安赔偿的有:

  A.民警小王在办理一起盗窃案件时把违法行为人周某打成轻微伤

  B.民警小李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中,对当事人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进行了扣押并造成损坏

  C.民警小侯购物时发现王某正在商场实施抢劫,于是亮明身份上前抓捕,在抓捕过程中造成王某左手轻微伤

  D.民警小王接到妻子电话称其小孩被班主任张老师无故打伤,于是到学校打了张老师两耳光,造成对方轻微伤

  【成公答案】AB。解析:A 项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 3 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民警小王把违法行为人(治安案件)周某打成轻微伤,符合(3)的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公安赔偿。

  B 项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 18 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民警小李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当事人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进行了扣押并造成损坏,当事人可以申请公安赔偿。

  C 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 19 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公安赔偿的前提要件是民警违法行使职权,民警小侯购物时发现王某正在商场实施抢劫,进行抓捕的行为属于依法行使职务的行为,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公安赔偿。

  D 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 5 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民警小王的个人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公安赔偿。

  故本题答案为 AB。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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