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警考试中,考察频率较高,属于识记性知识点。接下来,成公教育带大家一起学习“2025年事业单位公基考点|行政执法快速办理程序”的相关知识点以及区别点。
概念
(1)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2)种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其中,管制属于限制自由刑,拘役属于短期自由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属于剥夺自由刑,死刑属于生命刑。
(一)管制
1.概念:管制是指对罪犯不进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采取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2.报酬:在劳动时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3.期限
(1)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3-2-3)
(2)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4.对管制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管制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5.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是将罪犯置于社区内,由社区矫正机构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二)拘役
1.概念: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
2.特点:短期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短期自由刑。
3.执行机关:由公安机关就近在看守所执行。在执行期间,罪犯每月可以回家1天至2天。
4.报酬: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5.期限
(1)期限: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1-6-1)
(2)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三)有期徒刑
1.概念: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
2.期限
(1)正常期限:6个月至15年。
(2)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3)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执行机关:由监狱或其他场所执行。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
4.比较:对于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罪犯参加劳动的强制程度由弱到强,获得报酬方面也有所差异。
判处管制的罪犯,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判处拘役的罪犯,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劳动,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四)无期徒刑
1.概念: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2.特点:无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3.执行机关:在监狱或其他场所执行。
4.适用特点: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死刑
这是指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两年执行。
1.对适用对象的限制(既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适用死缓):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这里指的是犯罪的时候,不是审判的时候。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①审判的时候,指的是羁押至判决执行前期间。
②“怀孕的妇女”,是指在整个羁押期间怀孕过。只要在羁押期间处于怀孕状态,即便之后流产,都视为“怀孕的妇女”。
(3)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
《刑法》第49条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①审判的时候,指的是羁押至判决执行前期间。
②例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包括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可以适用死刑。
2.死缓
判处死刑缓期2年的,在监狱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1)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有重大立功,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4)如果故意犯罪,情节轻微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注意: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3.程序:死刑立即执行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4.适用特点: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例题】关于刑罚,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甲犯一罪被判处管制3年,实行社区矫正
B.乙因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C.丙,被判处拘役,执行期间每个月可以回家1—2天
D.丁,犯罪时16周岁,不适用死刑,但可以适用死缓
【成公解析】管制期限是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而A选项因一罪被判处管制3年,故A选项错误。无期徒刑,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故B选项错误。拘役,在执行期间拥有探亲假,每个月可以回家1至2天,所以C选项正确。犯罪时未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老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导致人死亡除外),所以丁不适用死刑,也不适用死缓。故D选项错误。故本题答案选C。